签订红木家具购买合同马虎不得
2013/11/18|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品牌红木

目前正在招商中.....

[摘要]曹先生欲添置一套红木家具,当他信心满满购买之后,却得知,合同上所谓“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并不属于红木种类。至此,曹先生以销售商欺骗为由,将商家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标注清楚,驳回其诉请。

曹先生欲添置一套红木家具,当他信心满满购买之后,却得知,合同上所谓“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并不属于红木种类。至此,曹先生以销售商欺骗为由,将商家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标注清楚,驳回其诉请。

买家:销售人员称是红木,被骗交预付款

曹先生准备搬新房,欲给家里添置一套红木家具。2010年4月25日,他在南宁市长湖路一建材广场某红木专柜,看中了一套沙发、一套餐桌、一个地柜,总价6万元。

曹先生说,他特意向销售人员询问,是否为100%红木?在得到对方确认后,这才下了订单,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担心货不对版,他还要求销售人员在预付款收据、销售单上注明:“100%南美酸枝、100%非洲紫檀”等字样。

2010年4月27日,销售人员以之前单据填写不符规格为由,重新填写了一张新的销售单交给曹先生。在这张单据上,已经没有了“100%”字样。

2010年底,曹先生提货的日子临近。此时,他通过《红木》国家标准查询得知,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都不属于红木种类。也就是说,销售人员说了假话,自己被骗了。为此,曹先生拒绝提货,并找商家斡旋,要求退还预付款。

商家:不存在欺骗,合同写得很清楚

曹先生不断向红木家具店讨说法,期间还找来工商部门协调,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今年2月,他一纸诉状,将建材广场诉上了青秀区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曹先生认为,商家利用其对木材不了解,进行欺诈性销售,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商家则认为,其并不存在欺诈性销售。

商家表示,之所以曾与曹先生签订两份销售单,是因为家具允许使用10%—15%木芯材的边料制作,商家为避免歧义、纠纷,才在第二次合同签订时,删掉“100%”的约定。

商家认为,依照合同,家具材质是“南美酸枝和非洲紫檀”,并没有标明这些木材属于红木。因此,其并没有违反约定,但曹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其已经违约。据此,商家请求法院驳回曹先生的诉求。

法院:签订合同不能马虎,专业词要弄清楚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单作为销售凭证,与买卖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两份销售单中,均明确载明:家具材质为“非洲紫檀和南美酸枝”。曹先生对此签字确认,可认定其与商家达成一致的意思。

法院审理指出,曹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买家具前,应当了解红木类与非红木类的区分,但他仍在销售单上签名并支付预付款,应视为其认可购买的商品为南美酸枝、非洲紫檀木制家具。如今,曹先生又称无法实现购买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这一诉请无依据。

另外,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曹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曹先生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在一年内起诉,故无法行使撤销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曹先生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明确所购商品的名称、型号、特性,并检查销售凭证上是否存在不符,避免纠纷。(梁晓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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