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红木上榜CITES 原材产地锁死对外贸易
时间:2013-07-20阅读:1063 返回首页
“我们谈红木家具行业的问题,第一是资源的问题,第二是标准的问题。从日前公布的CITES公约可以看出,国际上所关注的濒危物种正在逐渐向木材资源和海洋资源延伸。我希望我们和红木家具产业能相互协助,未雨绸缪,尽量减缓公约在木材领域的影响,共同保护红木行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周亚非在《红木》国标修订启动会暨2013年度红木行业发展研讨会上的一席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周亚非
红木家具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唯材论”,与木材资源的受限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个产业的发展,资源是基础,基础一旦有变化,则影响会蔓延整个产业链。例如CITES公约的修改,消息一经传出就让红酸枝的原材价格上涨了10%以上,甚至在当时公约还没有正式颁布。
七大红木木种被列入CITES公约
CITES公约已于6月12日正式生效,《红木》国标规定的红木木种中共有7种榜上有名:巴西黑黄檀被列入附录一,檀香紫檀、交趾黄檀、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伯利兹黄檀、卢氏黑黄檀被列入附录二。这代表着巴西黑黄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禁止商业贸易的木种,而其余六种木材,虽还被允许进行国际贸易,但其贸易数量和贸易权限将受到严格的管控。之外,印度紫檀、降香黄檀和黑黄檀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物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CITES公约附录二中所列的厚瓣乌木,经核对其拉丁文名和木种,其与国标五属八类中乌木类的厚瓣乌木为不同种材。
四种材质“物种证明”自6月12日起一律失效
目前,我国实行“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制度、“境内外许可证核实确认”制度,同时依据《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商品目录”)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查验进口木种是否合法。根据《森林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CITES附录二和附录三所列木种,除了要取得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CITES出口许可证之外,还要事先向国家濒管办申办并取得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海关凭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就现阶段而言,“物种证明”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这两类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物种证明”是确保“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另外,此前企业已获得的交趾黄檀、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的物种证明,自2013年6月12日起一律失效,对2013年6月12日前起运发货并与该日期后实施报关进口的,可凭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合法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货运提单、出口检疫证、原产地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濒管办申办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
木材原产国全面禁止部分红木木种出口
随着CITES公约的公布,泰国、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等四个交趾黄檀分布国已明令禁止采伐和出口野生来源的交趾黄檀,而该物种的人工培植尚处于实验性阶段,现阶段还没有成材级的人工培植来源产品满足市场供应。除此之外,柬埔寨政府已禁止红木的贸易和流通,具体涉及物种目前还不明确,需等待进一步核实。作为唯一的原产国,印度对檀香紫檀的出口管控非常严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商业性出口。
在东南亚诸国几乎全面锁死红木出口贸易的同时,分布在中、南美洲的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的采伐和出口也同样受到了严格控制;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政府已承诺在CITES公约第十六届缔约国大会通过的行动计划实施完毕之前,不批准包括卢氏黑黄檀在内的任何黄檀属与柿树属木材物种的出口。而我国在红木种材的进口贸易管制方面也将进一步缩紧。【消息源: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植物处处长 张月——主题报告:我国濒危木材物种进口贸易管理情况】(来源:第十七期《品牌红木》杂志 葛卉∕文 梁晓珩∕编辑)